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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早报:范曾500万元索赔是否有法可依?

              作者:正在核实中..2012-01-11 09:59:06 来源:网络
              画家范曾状告郭庆祥等名誉侵权案昨开庭;法庭一审被告方不接受调解。 

              一个是知名画家范曾,一个是知名收藏家郭庆祥,然而却因为后者发表的一篇《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评论文章直指“流水式作画”等现象,被前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备受文化界瞩目的“范曾状告郭庆祥”一案在经历半年多两次延期之后,昨天终于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什么是“流水式”、“复印式”作画?这样的作画方式能不能批评?所谓的精神损害到底该如何索赔?
               
              一个是知名画家范曾,一个是知名收藏家郭庆祥,然而却因为后者发表的一篇《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评论文章直指“流水式作画”等现象,被前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备受文化界瞩目的“范曾状告郭庆祥”一案在经历半年多两次延期之后,昨天终于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同时被范曾告上法庭的还有同写过批评文章的上海画家谢春彦等人。
               
              在完成举证答辩等程序,双方最后被问及是否同意调解时,范曾的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而被告方均表示决不接受调解。郭庆祥代理律师表示,范曾方面把一般的内科诊断当作“精神科专家的专业诊断”,索赔500万元精神损失费完全是无中生有。
               
              范曾:没有指名道姓也是指范曾
               
              去年10月,范曾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称: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谢春彦先后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文章先后被众多主流媒体转载,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由于被告方提出异地管辖权等,这一案件直到昨天才首次开庭。
               
              因为郭庆祥的批评文章中并未出现“范曾”二字,原告范曾代理人昨天表示,郭庆祥发表的文章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根据内容可知是指原告。文章超出了文艺评论的范畴,因为其中出现了很多特指某人的“他”及很多的侮辱性字眼,还有“有一位……”等,这些都不是对文艺作品进行评论,而是对某个人的全部否定和侮辱。语言具有侮辱性,是对个人的攻击。相关媒体的发表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经过互联网的传播,不良影响范围广大。被告方行为对原告的国内外声誉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应当进行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范曾代理律师举例认为,被告方文章中有“装腔作势”、“自我吹嘘”等语言,不是针对艺术作品,是针对人。“对艺术不真诚、不负责”,这是对人的攻击,后面还说到“虚伪”,范曾是公众人物,这的言论当然会造成对范曾负面的社会评价。
               
              郭庆祥:范曾就是流水线作画的代表
               
              “在评论文章中,我想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我在文章中描述的在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在范曾主动跳出来,认为说的就是他自己,更加能说明我在文中所指出的艺术创作乱象是完全有事实依据的。范曾以此把我告上法庭,那么我就可以明确指出范曾就是‘流水线作画’现象的典型代表。这种流水线下来的成批产品,根本就不是艺术创造,而是彻底的‘伪艺术’。这些‘伪艺术品”侵害了包括艺术品收藏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郭庆祥通过律师向法庭提交的答辩意见中说。
               
              郭庆祥说,他曾花200多万元订购了范曾200张画,拿到第一批画后,发现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后来去范曾的画室看,发现范曾把10张宣纸挂在墙上,跟工厂生产线一样“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
               
              “我这几年来经常针对艺术作品发表评论意见,坚持艺术评论是我近几年的主要工作之一。”郭庆祥表示,他在文章中所举的事例或是其本人亲身经历,或是评论对象的实际表现,或是其他专家的客观评述,没有任何主观捏造和道听途说的成分。均是针对创作态度、艺术才能等专业性的评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可能损害任何人的名誉。
               
              对于郭庆祥所批评的“流水式作画”,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出示了4张范曾流水式作画的照片。大连天兴画廊经理赵刚昨天出庭作证表示,郭庆祥向范曾购画是在1995年初,“当时是荣宝斋的李景阳说他有个朋友范曾急需要卖画,请郭帮帮忙,但一个月后,我去看时,其中100幅画已经裱好,郭庆祥看过之后说怎么内容都很雷同。我们就一起到作画现场去看,就看到大概20幅纸挂在墙上。我亲眼见过这些画,所以我也认同这个观点,我们对于这种创作方式不太赞同。”
               
              对于范曾到底是不是“流水线”作画,范曾的代理律师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是外行,对这一问题无法回答。他同时表示,范曾目前人在国外,虽然一直没有回应这一事件,但自始至终一直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
               
              索赔:
               
              500万元依据是什么?
               
              由于范曾表示他因此事受到了较大精神伤害,而索赔500万元也是精神损失费,昨天范曾的代理律师终于首次公布了范曾受到精神伤害的证据之一——一家医院的诊断书,诊断书显示的就诊时间是2010年7月15日,医生对范曾就诊原因的表述为“食欲不振,入睡困难,烦躁不安两天”,而在诊断后医生的主要建议则是“低脂饮食,注意改善睡眠”。
               
              对于索赔500万元的依据,范曾代理人昨天表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损失是指“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但并未具体解释。
               
              不过郭庆祥的代理律师认为,范曾索赔50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范曾代理人当庭明确500万元全部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没有身份地位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官员、企业家和对普通工人农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认定和数额确定应是完全平等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同的原因是因为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
               
              “原告所举的原告精神赔偿索赔的证据只是普通医院的一般内科诊断,而不是精神科专家的专业诊断,即使是一般的内科诊断,也和被告的文章毫无关系。一是时间不对,范曾就诊时间是2010年7月15日,而郭庆祥文章的发表日期是2010年5月26日。二是医生的治疗建议是“低脂饮食,注意改善睡眠”,由此证明,原告的病情是不良的高脂饮食习惯和不良的作息习惯造成的,也和郭庆祥的文章没有任何关系。其三,2010年7月20日的随诊记录,经过5天的药物治疗,原告“睡眠改善,能持续睡觉4小时,食欲好转,情绪稍稳定,急躁易怒改善,记忆力好转”,由此可见,原告的普通病情经过5天的普通治疗已经基本痊愈,更加证明原告的病情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郭庆祥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使原告的病情确定,也和精神损害有本质的不同。何况法律规定名誉权损害的精神赔偿还需要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原告的情况离此标准无论性质和程度上都差十万八千里。
               
              法庭辩论结束后,范曾方面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调解,但郭庆祥等表示决不会接受调解,“因为文章并没有侵犯名誉权,也未造成精神损害。我不在乎赢和输,只要范曾继续愚弄大众,我就还会写文章批评。如果我说的不对,他也可以批评。” 

              文艺评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何在?
               
              反思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昨天表示,范曾这一案件与昨天开庭的药家鑫案、李庄案可以说同时受到极大关注,而范曾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就此案来看,实际上解决的是“评画”还是“评人”的话题,郭庆祥等人的文章评论出于善意,文章探讨的是如何避免艺术衰败、如何提高作品的艺术价值的问题,而非贬低某一个画家的人格。文章规劝那些将过多精力放在炒作、包装和推销上的艺术家能悬崖勒马、甘于寂寞、安心作画、勇于创新,“画出大作品”。
               
              范曾作为社会名人、公众人物,应当承当、容忍一些评价和批评,而不应当压制不同意见。范曾流水线作画是事实,这种作画法是不是一种好的作画方法,大家也可以对此进行评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名誉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正常的艺术批评和艺术争论并不会降低艺术家的社会评价。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艺术家的创作风格等,本身就应当允许批评家和普通民众进行评价。更何况在涉案文章中,作者均未对原告指名道姓,要不是原告自行对号入座,提起诉讼的话,一般社会公众根本不可能从涉案文章中直接联想到原告。”富敏荣认为,这样的文章发表时即配有“争鸣”字样,转载的也是些专业媒体的专业栏目,而专业资深人士的基本专业素养也决定其会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会人云亦云。因此,该文作为专业艺术评论文章不可能产生丝毫损害个人名誉的后果。
               
              郭庆祥昨天也表示,希望这篇文章引起的所谓名誉侵害官司,能给艺术创作和文艺批评带来些思考,提醒艺术家自觉担当起艺术创新的责任,能够让大众了解什么是真正的艺术创作、艺术审美以及道德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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