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即日起,我市开始执行驾培收费新标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保障广大驾驶学习人的合法权益。
新的收费标准规定了各类车型的培训学时及培训的基准收费价格,各培训机构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培训收费标准含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及学员计时IC卡工本费,培训机构不得向学员另行收费。
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计时IC卡记录的实际继续培训学时及相应收费标准收取继续培训费,并为学员出具收费票据,不得预先收费和不按学时计费。
学员对教学时间、教学形式等有特殊培训需求,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员自愿,协商确定特需服务内容、相应收费标准等事项并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机构为提高考试通过率要求学员参加考前考试场地模拟训练的,在自建模拟考试场地训练及组织科目考前预考提前安排培训和考试等,不得作为特需服务另行收费。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训练,在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内不得强制安排学员加班训练,周日或节假日正常进行的训练不得作为特需服务收费。
自9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试行“按科目收费”模式,即学员报名时,按照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基准价格及规定浮动幅度缴纳科目一培训费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按照培训基准价格及规定浮动幅度缴纳科目二培训费用,科目二考试合格后,按照培训基准价格及规定浮动幅度缴纳科目三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全部科目的培训费。
9月1日起,培训机构招收学员,必须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事项。培训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培训协议、不履行培训协议、要求支付培训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收费的,除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视情况降低质量信誉考核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