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是由菏泽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的,由全市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美术家联系群众、走向市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和美术产业、建设经济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是山东省美术家协会和菏泽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菏泽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和山东省美术家协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县区和行业美协、美术工作负有组织、指导、联络、
协调、培训等职责。
第三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遵循美术的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发扬艺术民主,鼓励和支持各画种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发展;广泛团结我市美术家、美术工作者和广大美术爱好者,积极
开展创作和学术研究;努力提高会员政治思想和专业素质,重视对美术新秀的培养;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结合牡丹之都地域特点,大力发展和繁荣我市具有时代精神的美术事业和美术产业,为建设菏泽经济文化强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积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组织我市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深入现实生活,贴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研讨、美术创作、成果展示、产业运作、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政有关领导部门、各级院校、企业界、商业界的密切合作,做大做强我市美术事业和美术产业。加强与各级电视、广播、出版、报刊、杂志、网络等部门的联系,大力宣传我市美术家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专业创作成就。
第六条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将团结香港、澳门、台湾、海外侨胞的美术团体、美术界人士以及省内外(特别是菏泽籍)的美术家,增进友谊、开阔视野、促进交流。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美术研讨和美术展览活动,为弘扬、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倡导和培养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对优秀美术工作者和美术作品给予表彰奖励;
发现、培养和造就德艺双馨的优秀美术人才。
第八条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美术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开展美术产品经营活动,鼓励、引导和支持美术文化企业、画廊、艺术经营公司的发展,推动我市美术事业
和美术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制。
县、区美术家协会为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全市行业美术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推选菏泽市美术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菏泽市美术家协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对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的决议,完成菏泽市美术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
第十二条凡户籍在菏泽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享受本会组织的学习、考察、参观和深入生活的权利;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展览、学术交流活动;本会会员的创作、研究、展览等话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予以保护。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义务:遵守执行本会章程和协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开展创作与研究;主动向本会交纳重点参展、发表、获奖作品(复制品或彩照)及出版的画册、画集存档;按时交纳会费,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业务、益活动;推荐发展新会员,主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主席团研究决定,可给与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的重大问题;制订、修改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理事会。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特邀产生。
第十六条理事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落实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听取和审议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年度工作报告;保持菏泽市美术家协会领导机构会员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审议和通过有关增补、撤换理事或主席团的方案。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单位方面的理事候选人。
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并行使其权利。
第十八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主席团为本套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组成,并设副秘书长。主席团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决策本会重要事务;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商定涉外活动方案;审批本会会员;推荐发展省美协会员;聘任顾问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领导秘书处工作。
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协助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也可由外联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副主席兼任。
第十九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为社会各界热心美术事业、支持美协发展的知名人士)。
第二十条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负有建设发展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要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美术工作者开展美术创作、公益和展览活动;踊跃为扶危济困的社会活动捐赠作品;要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美术工作者参加文联及本会组织的文化下乡、艺术采风等活动;积极参与文化产业运作,为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发展和重大活动开展协调和筹集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本会章程规定,经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二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大画种可成立艺术委员会(简称艺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决策本会重要事务;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商定涉外活动方案;审批本会会员;推荐发展省美协会员;聘任顾问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领导秘书处工作。
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协助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也可由外联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副主席兼任。
第十九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为社会各界热心美术事业、支持美协发展的知名人士)。
第二十条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负有建设发展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要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美术工作者开展美术创作、公益和展览活动;踊跃为扶危济困的社会活动捐赠作品;要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美术工作者参加文联及本会组织的文化下乡、艺术采风等活动;积极参与文化产业运作,为菏泽市美术家协会发展和重大活动开展协调和筹集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本会章程规定,经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二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大画种可成立艺术委员会(简称艺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要职责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学术研讨、交流,及时把握国内外美术动态、信息,从纵向、横向进行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立多元结构中的创作取向,全面提高会员的创作素质。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美术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补助;
二、会员(含团体会员)会费;
三、社会资助;
四、本会创办的经济实体经营收入;
五、艺术经济人代理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菏泽市美术家协会。